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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表时间:2018-05-17 08:43 发布单位:市民政局 |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及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对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保障对象范围。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残疾或患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具有溧阳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二)关于申请审批程序。困境儿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自收到申报材料起30日内对困境儿童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溧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批表》,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市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凡符合条件的,建立困境儿童救助档案并按时发放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则书面说明理由。 (三)关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按照常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其中散居孤儿按照40%比例确定),于每年7月份调整,按时足额打卡发放。 2.监护人监护缺失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80%发放生活费补助;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 3.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儿童,按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50%发放生活费补助。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4.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通知》的亮点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通知》将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所有需要帮助的儿童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溧阳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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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及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对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保障对象范围。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残疾或患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具有溧阳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二)关于申请审批程序。困境儿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自收到申报材料起30日内对困境儿童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溧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批表》,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市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凡符合条件的,建立困境儿童救助档案并按时发放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则书面说明理由。 (三)关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按照常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其中散居孤儿按照40%比例确定),于每年7月份调整,按时足额打卡发放。 2.监护人监护缺失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80%发放生活费补助;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 3.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儿童,按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50%发放生活费补助。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4.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通知》的亮点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通知》将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所有需要帮助的儿童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溧阳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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